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甲○○
361
路39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3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群益水電材料行│台灣中小企業銀│96年9月16日 │188,000元 │AR0000000 │ ││ │黃冠華 │行和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