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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
甲○○

            361

            路39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3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群益水電材料行│台灣中小企業銀│96年9月16日 │188,000元 │AR0000000 │ ││ │黃冠華 │行和美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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