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23號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莊福來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23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177 │ │ ├──┼───────────────┼──────────────┼────┼───┼────┼───┤ │00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1 │180 │ │ ├──┼───────────────┼──────────────┼────┼───┼────┼───┤ │00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