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
- 債權人
- 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債權人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聲請狀上應載明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於狀尾簽章,本件聲請狀上債權人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註明其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其所附證物所示,出貨單上之客戶名稱、貨款明細表上之收件人為展新電器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丙○○等3人,請具狀釋明對丙○○等3人之請求依據為何,若有變更債務人之情事,請提出更正後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丙○○、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變更債務人為展新電器有限公司,請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