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創力生活工房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創力生活工房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表,若債務人公司有解散或廢止之情事,請向該公司所在地法院函查是否已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成,並請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全體股東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若上述資料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股東及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創力生活工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