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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58號

債權人
弘元慶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弘元慶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合虹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弘元慶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切勿影印),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合虹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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