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
- 債權人
-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大葉太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債權人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葉太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葉太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