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4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463號
- 債權人
- 丁○○
- 債務人
- 戊○○
- 債務人
- 號
- 債務人
- 己○○
- 債務人
- 號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