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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臨40
債務人
戊○○
債務人
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辛○○
債務人
禾鼎精機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己○○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 編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新 臺 幣)││││├──┼───────┼─────────┼───────┼──────────┼────────┼──┤│001 │98年1月8日│330,380元 │179,572 │98年1月15日 │WG0000000 ││├──┼───────┼─────────┼───────┼──────────┼────────┼──┤│002 │98年1月8日│262,800元 │262,800 │98年1月15日 │WG0000000 ││├──┼───────┼─────────┼───────┼──────────┼────────┼──┤│003 │98年1月8日│376,300元 │376,300 │98年1月15日 │WG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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