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1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181號
- 債權人
- 鋁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鋁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鋁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漏列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
二、並請提出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資料(正本)乙份,及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