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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

債權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華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5月10日 │790,158元 │97年5月12日 │FD0000000 │├──┼─────────┼───────────┼───────────┼───────────┤│002 │97年5月16日 │1,753元 │97年5月16日 │FD0000000 │├──┼─────────┼───────────┼───────────┼───────────┤│003 │97年6月10日 │307,828元 │97年6月10日 │FD0000000 │├──┼─────────┼───────────┼───────────┼───────────┤│004 │97年6月16日 │22,353元│97年6月16日 │FD0000000 │├──┼─────────┼───────────┼───────────┼───────────┤│005 │97年7月10日 │282,473元 │97年7月10日 │FD0000000 │├──┼─────────┼───────────┼───────────┼───────────┤│006 │97年8月10日 │276,582元 │97年8月11日 │FD0000000 │├──┼─────────┼───────────┼───────────┼───────────┤│007 │97年9月10日 │449,628元 │97年9月10日 │FD0000000 │├──┼─────────┼───────────┼───────────┼───────────┤│008 │97年10月10日│467,463元 │97年10月13日│FD0000000 │├──┼─────────┼───────────┼───────────┼───────────┤│009 │97年11月10日│663,373元 │97年11月10日│FD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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