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000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9000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6月7日│5,000,000元 │98年2月19日 │UO0000000 │├──┼─────────┼───────────┼───────────┼───────────┤│002 │97年7月8日│108,000元 │97年7月8日│UO0000000 │├──┼─────────┼───────────┼───────────┼───────────┤│003 │97年8月8日│108,000元 │98年2月19日 │UO0000000 │├──┼─────────┼───────────┼───────────┼───────────┤│004 │97年9月8日│108,000元 │98年2月19日 │UO0000000 │├──┼─────────┼───────────┼───────────┼───────────┤│005 │97年10月8日 │108,000元 │98年2月19日 │UO0000000 │├──┼─────────┼───────────┼───────────┼───────────┤│006 │97年11月8日 │108,000元 │98年2月19日 │UO0000000 │├──┼─────────┼───────────┼───────────┼───────────┤│007 │97年12月6日 │4,500,000元 │98年2月19日 │UO0000000 │├──┼─────────┼───────────┼───────────┼───────────┤│008 │97年12月8日 │108,000元 │98年2月19日 │UO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