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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創力生活工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編號1、2、4,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12月31日│92,000元│98年9月22日 │YNA0000000│├──┼─────────┼───────────┼───────────┼───────────┤│002 │97年12月31日│163,000元 │98年9月22日 │YNA0000000│├──┼─────────┼───────────┼───────────┼───────────┤│003 │97年10月27日│235,000元 │97年10月27日│YNA0000000│├──┼─────────┼───────────┼───────────┼───────────┤│004 │97年12月22日│175,000元 │98年9月22日 │YN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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