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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27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27
代理人
辛○○
債務人
甲○○○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西湖塑膠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戊○○○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 ○○○○○○○ ○○○○○○○○、乙○○、丁○○、西湖塑膠有限公司、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 98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4,532,641元 │98年1月10日 │9.64% │98年2月11日 │└──┴────────────┴───────────┴───────────┴───────────┘┌───────────────────────────────────────────────────┐│附表2: 98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751,422元 │98年1月15日 │9.64% │98年2月16日 │├──┼────────────┼───────────┼───────────┼───────────┤│002 │3,561,236元 │97年12月26日│9.64% │98年1月27日 │├──┼────────────┼───────────┼───────────┼───────────┤│003 │3,561,236元 │97年12月30日│9.64% │98年1月31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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