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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興彰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1巷1
債務人
丙○○

            1巷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8月23日 │235,940元 │97年12月5日 │TS127804│├──┼─────────┼───────────┼──────────┼───────────┤│002 │97年8月23日 │220,510元 │97年12月15日│TS127806│├──┼─────────┼───────────┼──────────┼───────────┤│003 │97年8月23日 │242,240元 │97年12月10日│TS127807│├──┼─────────┼───────────┼──────────┼───────────┤│004 │97年9月2日│125,300元 │97年10月5日 │TS127814│├──┼─────────┼───────────┼──────────┼───────────┤│005 │97年9月2日│136,160元 │97年10月25日│TS127815│├──┼─────────┼───────────┼──────────┼───────────┤│006 │97年9月9日│140,000元 │97年11月15日│068177│├──┼─────────┼───────────┼──────────┼───────────┤│007 │97年9月9日│140,000元 │97年12月20日│068178│├──┼─────────┼───────────┼──────────┼───────────┤│008 │97年9月9日│140,000元 │97年12月25日│068179│├──┼─────────┼───────────┼──────────┼───────────┤│009 │97年9月11日 │208,440元 │97年11月20日│068180│├──┼─────────┼───────────┼──────────┼───────────┤│010 │97年9月11日 │248,090元 │97年12月25日│068181│├──┼─────────┼───────────┼──────────┼───────────┤│011 │97年9月11日 │203,160元 │97年12月25日│068182│├──┼─────────┼───────────┼──────────┼───────────┤│012 │97年9月11日 │105,100元 │97年11月5日 │068183│├──┼─────────┼───────────┼──────────┼───────────┤│013 │97年9月18日 │189,480元 │97年11月7日 │068186│├──┼─────────┼───────────┼──────────┼───────────┤│014 │97年9月18日 │209,110元 │97年11月7日 │068187│├──┼─────────┼───────────┼──────────┼───────────┤│015 │97年9月18日 │158,220元 │97年12月30日│068188│├──┼─────────┼───────────┼──────────┼───────────┤│016 │97年9月18日 │265,330元 │97年12月30日│068189│├──┼─────────┼───────────┼──────────┼───────────┤│017 │97年9月18日 │223,180元 │97年12月30日│068190│├──┼─────────┼───────────┼──────────┼───────────┤│018 │97年9月18日 │482,390元 │98年1月6日│068192│├──┼─────────┼───────────┼──────────┼───────────┤│019 │97年9月24日 │223,590元 │98年1月9日│068197│└──┴─────────┴───────────┴──────────┴───────────┘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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