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 債權人
- 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利昇汽車水箱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葉讚生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章,本件聲請狀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五、聲請狀繕本2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