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聰武即峯德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峯德企業社」抑或為「峯德工業社」?並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黃聰武、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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