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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田億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田億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 (1)於民國97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3月10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 (逾期時為2.21%)加年息1.73%機動計算。(2)於民國97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5月15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 (逾期時為2.21%)加年息1.575%機動計算。二筆借款均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立有借據二紙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98年1月10日起不為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072,611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98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田億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805551│限公司,周│1月10日起  ││九四│││元│育生,蔡孟│││││││㚬││││├──┼───┼─────┼──────┼──────┼───────┤│ 2 │新臺幣│田億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126706│限公司,周│1月15日起  ││七八五│││0元  │育生,蔡孟│││││││㚬││││└──┴───┴─────┴──────┴──────┴───────┘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田億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805551│限公司,周│2月1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育生,蔡孟│││百分之十,逾期││││㚬│││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新臺幣│田億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26706│限公司,周│2月16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育生,蔡孟│││百分之十,逾期││││㚬│││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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