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2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田億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田億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乙○○及丁○○於民國97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5月15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逾期時為2.21%)加年息1.575%機動計算。按月繳息到期還本,立有本票乙紙及連帶保證書乙紙及授信約定書三紙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98年2月15日起不為繳款,尚欠本金1,500,000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9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