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 債權人
- 中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中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竣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故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竣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