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 債權人
- 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鍵偉電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
」抑或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伍拾元」,請查明並更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