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西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捌拾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