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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 權 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依台端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示,其中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係屬債權人與第三人尚威電子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甲○○請求清償之法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該相關文件,請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3.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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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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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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