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 債權人
- 欣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欣山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俋木芸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欣山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東俋木芸有限公司」抑或為「東俋木藝
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
○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