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 聲 請 人
- 姚雅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發票人與受款人皆非聲請人,請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或證明,以供本院審核。
二、如聲請人為宏霖工業社之負責人,聲請人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更正為姚雅譯即宏霖工業社),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