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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姚雅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發票人與受款人皆非聲請人,請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或證明,以供本院審核。

二、如聲請人為宏霖工業社之負責人,聲請人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更正為姚雅譯即宏霖工業社),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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