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 聲 請 人
- 姚雅譯即宏霖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陳協煆 │合作金庫商業北│98年4月10日 │24,680元 │LV0109615 │ ││ │ │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