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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魏士傑」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及增加記載送達代收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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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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