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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辛○○
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辛○○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台南市冠潔洗衣店平均月薪約新台幣(下同)18,558元,此有僱主所出之99年1月至同年6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在卷可稽、故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足堪履行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㈡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18,558元。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000元,並願延長清償期至8年96期以提高債權人受償成數。且債務人尚須負擔其與配偶盧順賢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盧佳葳、盧思琪(均民國90年11月10日生)之部分生活費用,若依內政部社會司公告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 元之標準計算,每月扶養費為9,829元(計算式:9,829×2=19,658元),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各負擔二分之一為9,82 9元,加計其個人之生活支出9,829元,共計19,658 元,若依此計算結果則依債務人之收入似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惟細觀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報告書,可知債務人於許多支出項目中皆僅負擔「33%」,足見係債務人藉由其配偶之協助,降低家庭生活費之共同負擔額,俾使債務人能有餘裕以清償債務,由此亦徵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

㈢末查,本件債務人清償之成數雖僅為25.97%,惟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民國99年8 月4日製表),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相對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反將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相對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相對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5.97%。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848,624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8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92,745     │   251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84,627     │   229          │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98,269     │   537          │
├──┼───────────┼───────┼────────┤
│ 4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  301,600     │   816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170,222     │   461          │
├──┼───────────┼───────┼────────┤
│ 6  │萬泰商業銀行          │  111,219     │   301          │
├──┼───────────┼───────┼────────┤
│ 7  │大眾商業銀行          │  160,857     │   435          │
├──┼───────────┼───────┼────────┤
│ 8  │安泰商業銀行          │  536,083     │  1,450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93,002     │   522          │
├──┼───────────┼───────┼────────┤
│總計│                      │  1,848,624   │  5,002         │
├──┴───────────┴───────┴────────┤
│ 參、補充說明:                                               │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  四、債務人每月清償金額經運算後,採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    │
│      5,002元,多出之2元應由債務人自行吸收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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