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弄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1日,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7年3月18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⑴97年3月21日、⑵97年3月26日,向原債權人借款⑴4,000,000元、⑵7,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⑴112年3月21日、⑵102年3月26日,自⑴99年3月21日、⑵98年3月26日起,各依約定按期攤還約定金額,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⑴97年7月21日、⑵97年7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於97年8月6日移轉與相對人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4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伸港鄉  │新港    │        │2-440           │旱│00  │05  │58.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伸港鄉  │新港    │        │2-35            │建│00  │04  │39.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675  │彰化縣伸港鄉西│彰化縣伸港鄉新│鋼骨造1層平房 │1層:291.84;合計:291│雨遮:16.3│全部    │              │
│    │      │全路165之13號 │港段2-440地號 │              │.84                  │5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