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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73號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2 年4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1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 92年4月18日起至122年4月17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 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4年4月22日,向原債權人中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 7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清償日為94年8月20日。嗣原債權人於96 年10月29日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等權利讓與聲請人,且本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已確定。詎前開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866,01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2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2月18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7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南郭 │南郭 │569-5 │建│00 │09 │47.00 │271/10000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73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033 │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南│鋼筋混凝土造5 │1層:71.47;合計:71.4│ │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 │ │ │華西路157巷24 │郭段南郭小段56│層樓房住家用 │7 │ │ │6067建號 │ │ │ │之4號 │9-5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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