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聲請人
萬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萬通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萬通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件聲請狀中聲請人萬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漏未記載,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