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萬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萬通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萬通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件聲請狀中聲請人萬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漏未記載,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