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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2.請提出相對人甲○○、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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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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