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甲○○即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即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公司法第327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以公示 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 二、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公司登記資料影本。 三、前開公司98年3月10日股東臨時會之股東簽到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