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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甲○○即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公司法第327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以公示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

二、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公司登記資料影本。

三、前開公司98年3月10日股東臨時會之股東簽到簿影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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