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甲○○即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即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號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經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7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復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28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 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無欠稅證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股東會議紀錄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 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 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條定有明 文。此規定意旨,乃在於使清算公司債權人得以知悉公司已進行清算,並使債權人於清算期間申報債權而得受清償。因此,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屬於清算人法定職務。為確保債權人權益,不得以清算人主觀認定無債權人,即得免除清算人催告義務。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定有明文。至於所謂清算完結,係指完成合法 之清算程序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依前揭規定附具經依規定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 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7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得知聲請人僅於97年12月5日刊登民眾日報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本院遂於98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延至 98年4月8日具狀陳稱:因無債權人,故無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等語,迄今猶未補正。準此,足見聲請人尚未依法完成合法清算程序,難謂已符清算完結之要件。 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