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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1號

聲請人
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為世界生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世界生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於民國(下同)98年7 月底前陸續請辭,僅有監察人甲○○在職,公司既無董事,董事會即無法運作,該公司迄今未依規定產生代理人,而丙○○係該公司員工,聲請人為股東之一,特聲請選任丙○○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108 條第4項 亦經明定。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公司董事辭職資料、股東會會議記錄、聲請人為股東之資料、丙○○簡歷及公司網頁,經核相合;且以丙○○在相對人公司員工之一,現為總經理室協理,具相關之學經歷;復經本院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徵詢意見,經濟部函覆以:據所附民事聲請臨時管理人書狀所載:該公司董事會已辭職,監察人於98年8 月10日及25日兩次召開股東臨時會擬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惟因出席股東代表屬未達法定之出席股數而流會,無法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之事宜,顯然已構成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董事會不能執行職務,致公司有受損害虞,似宜選任臨時管人理行代董事長及董事職權,有該部98年10月6 日經授中字第09833186570 號函在卷可稽,自可認選任丙○○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該公司董事之職權容無不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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