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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李言孫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世界生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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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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