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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3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3號

聲請人
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相對人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一、聲請狀所載原證一至原證九等資料(聲請狀並未附原證一至原證九之資料)。

二、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包括股東名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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