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3號
- 聲請人
- 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相對人
-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一、聲請狀所載原證一至原證九等資料(聲請狀並未附原證一至原證九之資料)。
二、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包括股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