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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5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請人
巳○○
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銀債權)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林嘉康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受僱於永錩企業社,日薪新台幣(下同)700元,每月工作約18、19日(本院民國99年6月17日曾以電話詢問債務人,並作成電話紀錄附於本院卷),平均每月可獲得薪資約14,000元,並提出薪資袋以資證明;又本件債務人每月另領有殘障津貼4,000元,故債務人每月可得支配之金額約為18,000元,其中包含每月須與其他三名兄弟分擔母親之撫養費用1,000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係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6,500元,並將清償期延長至8年計96期,清償總額為624,000元,清償成數為

30.18%,又債務人名下亦無可資變價之不動產及動產,以債務人每月可得支配之金額扣除其母親之撫養費用及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債務人每月之生活費用僅為10,500元(18,000-6,500-1,000=10,500),此數額已與行政院98年度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相差無幾,又本院審酌債務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社會之弱勢族群,尋找工作已較一般常人困難,若強令債務人另行找尋較高薪之工作以提高清償成數,亦不合理。

三、綜所述上,債務人每月所預留之生活費用已與上開行政院公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相差無幾,足見債務人確已撙節開支,而有清償債務之誠意,又本件債務人係身心障礙者為社會弱勢族群,欲重建其經濟生活必較一般聲請更生之債務人辛苦,惟仍提出每月清償6,500元,清償期8年,清償成數為30.18%之更生方案。從而,本院認債務人巳○○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新台幣6,5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30.18%。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067,90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24,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1 │第一商業銀行    │177844        │  559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5429         │  80              │
├──┼────────┼───────┼─────────┤
│  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9715         │  94              │
│    │                │              │                  │
├──┼────────┼───────┼─────────┤
│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52248        │  478             │
│    │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    │155820        │  490             │
├──┼────────┼───────┼─────────┤
│  6 │甲○(台灣)商業│55389         │  174             │
│    │銀行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    │38437         │  121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4033        │  704             │
├──┼────────┼───────┼─────────┤
│  9 │大眾商業銀行    │152199        │  478             │
├──┼────────┼───────┼─────────┤
│ 10 │安泰商業銀行    │150191        │  472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98444        │  1567            │
├──┼────────┼───────┼─────────┤
│ 12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42751         │  135             │
│    │公司            │              │                  │
├──┼────────┼───────┼─────────┤
│ 13 │永豐商業銀行    │97980         │  308             │
├──┼────────┼───────┼─────────┤
│ 14 │匯成第一資產管理│267429        │  840             │
│    │公司            │              │                  │
├──┼────────┼───────┼─────────┤
│總計│                │0000000       │    6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
│    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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