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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5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王美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95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tes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2樓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06巷17號2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據原告稱兩造在臺灣沒有共同居住地等語,故難認兩造間之共同住所在彰化縣境,就本案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則被告請求本院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尚非無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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