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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永梁吳永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參加調解人 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和
代理人
張啟榮

      彰化縣彰化市○○街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47號(即98年度保險字第12號)因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關係人: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乙○○ 到相對人丙○○ 到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代理人張啟榮 到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願意連帶給付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參拾柒萬元整。

二、上開款項,由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其中壹拾捌萬陸仟元整,餘額壹拾捌萬肆仟元整由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支付。如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則由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支付。

三、付款期限: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98年7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應於民國98年8 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件調解不影響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五、本件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 )並無異議後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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