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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8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康弼周康弼周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即

原告
日昇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被告
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參加人
丙○○
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第三人
寶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81號(即98年度訴字第209號)因確認債權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五樓會議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高進棖律師 到相對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黃俊昇律師 到參加人丙○○ 到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到第三人訴訟代理人高進棖律師 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即被告願於98年11月21日前給付聲請人即原告新臺幣87萬元、給付第三人寶龠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27萬元、給付參加人丙○○新臺幣146萬元。

二、第三人寶龠企業有限公司願對相對人即被告撤回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3號之民事訴訟。

三、參加人丙○○願對相對人即被告撤回本院98年度建字第13號之民事訴訟。

四、聲請人即原告、第三人寶龠企業有限公司、參加人丙○○對相對人即被告之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及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高進棖律師第 三 人 訴 訟 代 理人高進棖律師參 加 人丙○○參 加 人 訴 訟 代 理人楊振裕律師相對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黃俊昇律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康弼周

  書記官 吳金良

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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