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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奎富即元懋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4,25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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