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3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3號

聲請人
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8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所有坐落彰化縣埤頭鄉○○路○段609巷67號內其中辦公室住家三、四樓部分即面積124.1平方公尺、一樓廠房鋼造增建物即面積394.8平方公尺、磚造守衛室即面積29.1 平方公尺等地上建物之約略價值或建物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如欲委託代理人,並請併同陳報合法委任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