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8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所有坐落彰化縣埤頭鄉○○路○段609巷67號內其中辦公室住家三、四樓部分即面積124.1平方公尺、一樓廠房鋼造增建物即面積394.8平方公尺、磚造守衛室即面積29.1 平方公尺等地上建物之約略價值或建物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如欲委託代理人,並請併同陳報合法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