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迅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9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指陳之「我方損失」之客觀約略價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5號
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9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指陳之「我方損失」之客觀約略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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