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告
昱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6,21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459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