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9號再 審原 告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