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9號
- 再審原告
-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9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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