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9號

再審原告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