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22號 兼 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