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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訴人
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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