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恆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惠而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具狀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1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已記明筆錄,反訴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法律規定,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