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9號
- 原告
- 德邑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繳足裁判費,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有郵務載明遷移他處之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