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人即
- 被告
-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人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