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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訴人
被告
許壽(即光輝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強(即盛倫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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