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許壽(即光輝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強(即盛倫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強(即盛倫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